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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章 ——诏设皇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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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置天下大义于不顾。但,各旗包衣人如今仍归属于各家主之门下,与当世潮流不符合。

    朕闻之,深有同感。想当年大清入关之初,天下民人流离失所、苦疲不堪,为了稳定民心、安定天下,九王多尔衮因势利导,于顺治二年春,颁布《投充令》,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屯垦。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税,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旗人士兵强逼汉人的“满洲威逼投充”的情况。同年朝廷又颁布逃人之法,加以匡正,至今却效果未显。

    据此,朕今日昭告天下,投充之令、逃人之法皆需细判,不可草率。特别是现在天下初定,民人期盼稳定生产,今后凡是投充者,必须严加控制,详细判别。对于逃人,也要谨慎对待,不可涉及无辜。

    至于圈地,顺治八年正月,朕曾在谕旨中指出,农民全赖土地为生,圈占土地就断绝了他们的生路;要求户部行文地方官,将以前圈占的土地全数归还原主,以便适时耕种。不久,朕又批准了科臣[4]李运长的建议,免圈京畿良乡、涿县等13个县的“余地”。顺治十年,朕又再次重申:“以后仍遵前旨,永不许圈占民间房地。”[5]

    另,包衣人乃满洲旧俗,太祖太宗之时早就成例:包衣的总管之权在国家,只有皇家拥有对八旗内官员与兵丁赐予或收回包衣的权利,拥有包衣的官员或兵丁仅有权奖赏或责罚自家的包衣,而无权杀害,也无权私自买卖、交换、或赠送。

    但入关之后,新投充入籍的包衣奴才往往只知道有家主,而不知有国主,直一味效忠于家主,却无视皇家国主之威。此之所以张狗子居然于闹市之中殴伤皇子也!

    因此,皇二子玄烨建言,于宗人府内设立“皇家仆吏局”,专管下五旗各旗包衣人,包衣奴才的入籍调配、日常管理、升迁惩处、俸饷福利等等,统统收归皇家仆吏局。每年初,各宗室王公、大臣将领,乃至旗人家主,需要新收门人家奴的,需向皇家仆吏局申报。由皇家仆吏局统计之后,招手有意之人,经过培训和选拔,按需分配各家使用。

    自此之后,包衣人实为皇家仆吏,只效忠于皇家,而只是奉皇家之命服务于各家家主。皇家有权随时调配、使用。

    鉴于此法初行,而皇二子谋之久矣,其心思缜密,无人可比。故而,朕谕:命多罗贝勒、下五旗宗室总理、火器营左总统大臣、皇二子玄烨,兼领宗人府左宗人,掌皇家仆吏局掌印大臣一职。

    以上诸事,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钦此!”

    如此一道冗长的圣旨,迅速在京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1]清代诏书有一定的格式,起首句一定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结尾语为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中间则叙述诏告天下事件的内容。诏书由内阁拟稿,经大学士定稿进呈,皇帝批阅後,以墨笔楷书,由右至左直写,写在大幅黄纸上,中间及纸张接缝处钤皇帝之宝玺。制作完成後的诏书称为诏黄,以极其隆重而繁复的礼仪,送至天安门城楼上宣读,象征著布告天下。宣诏礼成,由礼部接诏,立即誊写或雕板印刷多份,由驿道分送各地,再由地方官员接诏、宣诏。誊写的诏书,称为誊黄,雕板印刷的诏书,称为搨黄。

    [2]“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到了清代,十恶主要是指: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3]“小笞”,就是用小竹板执行笞刑。《大清律》规定: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4]科臣,指科道官。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官”。明周晖《金陵琐事·雅谑》:“张谓科道官最难得,其人即如孔门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职官志一》:“凡京营操练,统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视之。”《清史稿·圣祖纪一》:“八月丁未,试汉科道官於保和殿,不称职者罢。”

    [5]根据《清代皇帝传略》所述,正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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