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七十六章 ——总理解律条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看到岳乐三人点头,弘毅继续说道:

    “但,古往今来,世人只知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自上而下的法治,却未曾想过‘庶民犯法于王子宗室’这自下而上的罪过,却该当如何刑判?孙郎中,您审理此类案子较多,可否不吝赐教?”

    “这……总理大臣垂问,奴才斗胆禀报:凡庶民犯宗室者,律例中皆有定裁。”孙立贵从座位中站起来,躬身回答。

    “那判定如何?就会不管不顾宗室的说项不成?”弘毅也不起身,对面是十三衙门的太监官员,说白了还是自己的家奴一般。

    “判定之时,往往依照宗室事主之意稍作调整……”孙立贵面露谄媚之色,以为聪明的小爷就是等这句话,然后顺理成章的严判底下的孙狗子!

    “哈,哈,哈,依照宗室事主之意?可事主如若不是宗室,您这严判的依据会不会是权贵?会不会是富豪?这大清的铁律难道就成了皇室宗亲、达官显贵的私有之物了不成!”弘毅果然是在等这句话,却给孙立贵等来了一句完全不在意料之内的狠话!

    “奴才不敢!奴才不敢!奴才不敢有此意!”

    “孙郎中请起,本官也不是你想的那个意思!”弘毅直到这个时候才十分谦卑的从座位起身,亲自搀扶起和孙狗子一样哆哆嗦嗦趴在地上的孙立贵。

    “我的意思是说,律例中无论何种罪行,也无论案犯犯事于何人,不管犯于宗室也罢,权贵也好,凡律例中载明的,皆应依照律条判定罪行及惩处,而不应该参照受害之人的言辞而随意增减!此可为‘庶民犯法于王子宗室’之定律。觉罗巴大人,不知三法司判案之时可否如此?”

    “贝勒爷,您说的句句在理,可这真要是执行起来,那可就忒难了一点呀……奴才身为觉罗,官居刑部大堂,这《大清律集解附例》乃是铁律,可这宗室之事却是人情世故呀,终归也是皇家大事。如果奴才办差不利,任凭哪位宗室王爷贝勒的,给奴才夯[5]了,奴才吃不了兜着走呀!所以,奴才可不敢轻饶了那些胆敢作乱犯上的狗人!”巴哈纳面露难色,却转而对面前的孙狗子下了狠手。

    “哈哈,巴大人不必为难,今日,玄烨给你带个好头,开个好场面!”弘毅一脸得逞后的自得之色。

    “总理大人,你这是何意?”一旁的岳乐摆手制止了还在一头雾水之中的巴哈纳,接过了话题。

    “宗令大人,”弘毅听闻岳乐喊自己官职,知道这是在提醒自己的身份地位,也换了称呼,正色道:

    “《大清律集解附例》乃皇上钦定,可否应该遵循?”

    “臣(奴才)谨遵圣意!”三位急忙忙表态,宗室情面要照拂,皇帝的面子那更要誓死效忠!

    “既如此,本总理背诵其中一段,诸位大人听听有何不对之处吧!”不等几人回话,弘毅就自顾自背诵起来:

    “《律》第叁佰零伍条之《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款,载:凡宗室觉罗而殴之者,[虽无伤]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缌麻以上;[兼殴伤言]各递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何为伤?《律》第叁佰零贰条之《斗殴》款,载:相争为斗,相打为殴。凡斗殴[与人相争]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6][chi]二十[但殴即坐];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所殴之皮肤]青赤[而]肿者为伤,非手足者其余[所执]皆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殴人]亦是[他物];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殴人]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其脏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伤论];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情固有重于伤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

    “巴大人,本总理所说有误否?”弘毅侧头恭敬发问。

    一旁的巴哈纳和孙立贵早就被惊得差不多,面前不过两岁的小爷,大段大段的律令背诵起来毫不生疏,而且自己还给自己注释上去了。他们以前没有具体接触过弘毅的与众不同,这一次绝对是惊为天人!

    只有岳乐不出意料之外,却也一时半会没明白玄烨的意思是什么!

    “……总理大人所言无误!”巴哈纳长大了嘴巴,半天如梦方醒,急忙回应。他不先说话,孙立贵一个太监头目自然是一点也不敢造次的!

    “本人所受之伤,算哪一条?”弘毅下意识抚摸了一下左肩头,冷冷问道。

    看你们怎么回答,怎么答都是小爷我的套路之内!

    [1]尚方院位置在今北长街北口、文津街以南、万寿兴隆寺以北。

    [2]巴哈纳(?-1666年),爱新觉罗氏,谥敏壮,满洲镶白旗人,清朝政治人物、大学士。

    [3]内三院是中国清代内阁前身,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枢要机构。天聪三年(1629),皇太极在盛京设立文馆,命翻译汉字书籍及记注本朝得失。天聪十年,改文馆为内三院,称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内国史院掌记注皇帝起居诏令,编纂史书及实录,撰拟表章并收藏御制文字;内秘书院掌撰外交文书及敕谕祭文并录各衙门疏状;内弘文院掌注释古今政事得失

    ,向皇帝和皇子进讲并教诸亲王等

    。各院设大学士1人

    ,掌领其事。顺治元年(1644),增设学士。二年,以翰林院官分隶内三院,称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十五年,沿用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大学士俱改内阁衔。仍分设翰林院。十八年,康熙帝幼年继位,鳌拜等四辅臣以恢复祖制旧章为名复改内阁为内三院,裁翰林院。康熙九年(1670),康熙帝亲政后,仍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遂为定制。

    [4]明清内阁代皇帝批答臣僚章奏,先将拟定之辞书写于票签,附本进呈皇帝裁决,称为“票拟”。

    清代设军机处后,重要奏章改用奏折,此制遂废。出自《明史·郑以伟传》:“文章奥博,而票拟非其所长。”

    票拟,也叫做票旨、条旨,也就是说对于来自全国各方面的奏章,在送呈皇帝批示以前,由内阁学士“用小票墨书”,即把批阅建议写在纸上并贴在各奏疏的对面上以进呈。

    [5]方言,打的意思。

    [6]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笞、杖、徒、流、死”这“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文莱、伊朗、约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苏丹、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津巴布韦及新加坡。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