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class="j-chapter section" data-paragraphid="ed0241bd068e4cf3b672129fe836c265_5">第二节 大国的自我超越<span class="mark" title="第三节 “中国的世界”与“世界的中国”的合题参考文献目录后记 段落模式"></h3>
<span class="bold">一、实力、理想、制度
人类历史上只有少数几个民族可以称作世界历史民族,或者说具有世界历史民族潜能,其中包括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德意志民族、法兰西民族、俄罗斯民族,以及中华民族。所谓世界历史民族,不在于它可以统治其他民族,而在于它作为世界秩序的自变量,有能力理解到自身与世界的内在一致性,能在自我意识的展开中把握世界历史的命运,从而引领人类的普遍自觉。这种命运与自觉,就是自由的普遍实现与展开。
地理大发现以来,人类历史才真正展开为具有普遍联系的世界历史;嗣后每一个时代的领导性国家,都堪称世界历史民族。咨诸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世界秩序的变迁,伴随着其领导性国家的变迁;变迁的过程,隐隐透露着世界历史的一些基本逻辑。
基辛格曾评论道:“几乎是某种自然定律,每一世纪似乎总会出现一个有实力、有意志且有知识与道德动力,希图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观来塑造整个国际体系的国家。”<span class="mark" title="[美]亨利·基辛格:《大外交》,顾淑馨、林添贵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第2页。">所谓实力,是指国家力量的物质层面,包括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所谓知识与道德动力(可统称为理想)则是指国家力量的精神层面,包括该国所拥有的世界秩序观念以及它所奉行的价值观等。实力与理想是互为倚靠的两个要素。没有实力作为支撑,理想只能是空想;没有理想作为引导,实力将会蜕化为暴力。理想赋予实力以方向,是一种能动性要素;实力使得理想发展为现实,是理想的约束性要素。此外,还需要制度作为实力与理想的中介性要素。制度可将理想转化为具体的政策,以实力为依托使其获得实行;同时,适当的制度,还能使理想所面临的物质约束性边界在政策制定中获得反映,弥合理想所需实力与现实所拥实力之间的差距。比如,法国的路易十四和拿破仑,由于大权操于君主一人之手,君主的野心绑架了国家的理想,以致其无边的野心无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受到约束,超过了实力允许的边界,最后导致本国大败亏输;而英国的议会制度,拥有较为复杂的政策形成机制,各种利益的声音都有机会得到表达,实力的边界便在此过程中反映出来,亦可对领导人的野心构成约束,使英国成为一个有节制的霸主,才得长久。
一个时代的领导性国家,会在实力、理想、制度这三种要素上都具有超越于民族主义之上的世界主义性格。就实力要素而言,领导性国家在经济上应是世界的领导力量,同时在军事上应是世界强国,以提供具有普遍性的和平秩序。就制度要素而言,其军事强权所支撑的应当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普遍主义的规则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如果其支撑的不是一个开放性秩序而是封闭性秩序,则其他支持开放性秩序的竞争者将会击败它,因为开放性的秩序会在全世界获得盟友,而封闭性秩序则是将世界大部分地区当作对手。同时,领导性国家的内政秩序应与这种世界秩序之间保持内外通贯的关系,世界秩序成为其内政秩序的某种外化,如此才不至于内政与外交之间扞格不入,无法执行一贯的政策。更进一步,在内政方面,还要能够形成有效的动员机制,将民意基础整合为政策表达,形成国家内部的合力。就精神要素而言,领导性国家要能够秉持一种超越本国之上、表达出时代精神的普遍性价值追求,以此为其所支撑的世界秩序进行伦理辩护,使得该秩序成为可欲的,从而在维护该秩序方面形成某种国际共识。在具体的国际政治实践中,领导性国家的国家利益一定是通过这个普遍主义秩序而实现的,也只有通过该普遍主义秩序,才能最大化其国家利益。
由于领导性国家所支撑秩序的开放性,挑战者可以在其给定的秩序中成长起来,于是领导性国家可能会更迭。挑战者国家一定是先成为世界经济当中的领导性、构成性力量,在经济层面上具备世界主义品性。经济的成长通常伴随民族主义情绪的兴起,这是个关键的时候,如果该国在这一阶段能够完成其精神层面的世界主义转向,我们可称之为精神解放,亦即在精神层面上完成对本国的超越,便有可能成为全面的领导性国家。如果它无法实现精神层面的自我超越,最终可能会在民族主义的激动之中,走向四面树敌的状态,甚至走向毁灭。实力与理想两个层面的世界主义转型,伴随于该国制度的逐渐调整,从内政层面的民意整合机制的建立,到内政秩序与国际秩序的通贯性的形成,最终成为真正的新科领导性国家。
<span class="bold">二、海洋秩序与陆地秩序
地理大发现以来,穿插于世界秩序变迁的有海上争霸和陆地争霸两条线索。海上争霸是塑造全球秩序的主线,陆地争霸则是塑造区域秩序的主线。这两种霸权不只是地缘不同,更是在其生存原则上内蕴着深刻的差别。简单来说,海洋霸主所建立的必须是自由秩序,陆地霸主则不一定。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不同于陆地,由于海洋无法被“实际占有”,从而不能在上面设置主权,故“大海不识主权者”,它只能作为全人类的“共有物”存在,海洋天然是自由的;而贸易自由属于自然法,贸易权不能被哪个国家所垄断,自由的海洋因此也天然是为自由贸易敞开的。<span class="mark" title="参见[荷]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
这里蕴含着海权的两个基本逻辑。一个逻辑是,任何试图将海洋(公海)进行垄断封闭的努力,都只能落于失败。海面上无法设置隘口,无法设定边界,试图封闭海洋的国家只能依靠自己舰队不间断、无缝隙的巡航。但海洋过于广袤,这种巡航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大航海的先行者西班牙、葡萄牙两国曾试图封闭海洋,但这既会因无缝隙巡航之累难以维系,也会因为政策无法落实而威信丧尽,最后败下阵来。之后所有的海洋霸主都采取了海洋自由的政策。另一个逻辑是,海权只能是独霸的。陆地上可以设置防御阵地,可能出现相持战,对峙双方相持不下划界而治;公海上无法设置防御阵地,从而不存在相持战,一旦在公海上打起来必定是歼灭战,歼灭掉敌方的远洋力量,将其还原为近海防御的力量。因此,公海上是独霸的结构,任何海上多强的结构都只是不稳定的过渡阶段而非常态,但这种过渡阶段可能预示着某种霸权转移过程。海战对于国家财政能力的需求是相当高的,这导致只有岛国才能作为海洋霸主存在,因其无须再供养一支庞大的陆军,其在海军建设方面的财政自由度是最高的。
公海联通全球,这个独霸的海洋霸主也必定是一个全球霸主国家;但是由于海洋的自由本性,这个国家对于海洋的垄断实则是对于海上安全秩序掌控权的垄断,而不会是对于海洋贸易航线与海外贸易权的垄断。若存在对贸易权的垄断,绝不会是因为政治原因(霸主国的海洋垄断),而只会是因为经济原因(霸主国超强的经济实力)。试图以政治或军事手段垄断航线与贸易,是对海洋霸主生存原则的违背,是自我否定。所以,霸主国反倒会促动自由贸易的发展,以使自己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其对海洋安全的垄断(或说提供),实际上成为一种全球公共品,可为所有国家共享。对海洋霸主来说,其生存线在于海洋安全,其财富线在于以本土的经济实力支撑起来的海外贸易,生存与财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合并为一条线。有了对这条线的掌握,对于海外领土的实际占有并不成为必须,国家的财政自由度更加提高。由于霸主所提供的是一个普遍开放的秩序规则,从法权上来说,这是一种平等的秩序,天然没有差序格局,因为任何差序格局的维系都需要霸主做出其无法承担的投入,与其生存原则相违背。但是,这并不妨碍在实际的经贸循环中存在差序格局。
因此,这个全球帝国一定是个具有开放品性的自由帝国。它提供了具有普遍性的海上安全以及自由贸易秩序,在这个普遍秩序下的具体贸易过程,虽然各国有着同等的机会,但霸主国占据最大份额,并在规则生成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其国家利益在此中获得了实现。海洋霸主的生存原则逼迫着它在实力、制度两个层面都必须具有世界主义品性,故精神层面的世界主义转向便有了基本前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海洋国家的世界主义转型,是物质引导精神。
陆地霸主则不一样。它始终面临着陆上强邻所带来的生存压力;由于陆战原则上的相持特性,这种压力可以说是一种宿命。因此,陆地国家的生存线在于陆上安全,其财富线则端视其具体的经济结构,两条线无法像海洋国家一样大致合并,国家的财政自由度便受到压缩,无力再去海上争霸。陆地霸主国家只能建立起以陆地为基础的区域秩序,这种秩序并不必然是开放的,也不必然是平等无差序的。陆地霸主在实力和制度两个层面上的世界主义转型不一定像海洋国家那样会自发出现;相反,它更加有可能将自己超国界的力量转化为一种放大版的民族主义,试图对周边国家进行压制,以邻国为代价来巩固自身的霸权。这种做法会激起邻国联合起来对抗它,甚至引来作为全球霸主的海洋国家来共同对抗、击败它。
陆地霸主若能在跌倒后实现精神的世界主义转型,此后其超国界的实力会使其转化为一个区域合作秩序的引导者,建立起超越本国之上的区域制度,从而成为区域性的领导国家。若是不能进行精神转型,则只能再次经历失败的痛苦。因此,与海洋国家相反,陆地国家的世界主义转型,很可能是精神引导物质。
世界历史的进程便是在海洋霸主与陆地霸主的对抗、均衡与自我超越中展开的。
<span class="bold">三、海洋霸主的自我超越:从英国到美国
英国从18世纪中期开始直到20世纪初期,都是无可争议的海洋霸主。这个霸主地位是它从荷兰手里抢来的,荷兰在其鼎盛时期,商船吨位占了欧洲商船总吨位的四分之三,以此垄断了东西方海上贸易,积累了巨额财富。
英国为打破荷兰的海上贸易垄断地位,在1651年颁布了《航海条例》,规定只有英国或其殖民地所拥有、制造的船只可以运装英国殖民地的货物,其他国家的制造产品,必须经由英国本土,而不能直接运销殖民地。英国于此挑战的并不是作为抽象原则的海洋自由,而是自由的海洋上荷兰人对于商船的垄断地位。这种挑战带来了绵延的战争,英国既要与荷兰争斗,又要与同样觊觎海上霸主地位的法国争斗。最终,城邦规模的荷兰败给了国家规模的英国;在与法国的争斗中,英国的岛国地位又被证明是一种无法超越的先天优势,它可以资助陆上盟友对抗法国的陆地霸权,自己则放手在海外行动。最终在1756—1763年的“七年战争”中,英国彻底毁灭了法国的海上帝国,成为独霸的海上霸主。
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对英法争霸的战局有着巨大影响。它在成立后不久便成为英国国债的最大买家,极大地便利了英国政府的战争筹款工作,使得综合国力相对较弱的英国,却能够比法国更容易筹到战款,最终将法国拖垮。作为私人银行,英格兰银行必须考虑风险收益比,之所以它敢于大量购买英国国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英国的制度转型所带来的信用基础。1689年的光荣革命,在英国稳定地确立起议会与君主共治的结构,但在英国人看来,这也不是什么颠覆性的革命,只不过是恢复了“英格兰古老的自由”。革命后的议会掌握财政权,国王掌握行政权。在英国,发行国债的决策要通过议会批准,这意味着发行出来的国债有着可靠的国家财政能力做担保;而在法国,由于君主专制制度,国债的发行由君主决定,只以君主本人的筹款能力为担保,风险远高于英国。<span class="mark" title="相关的历史过程,可参见[英]沃尔特·白芝浩《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沈国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英国自由的内政制度使得其国际战略得以顺畅展开,在此已经显示出其世界主义转型的潜力。
“七年战争”结束后没多久,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到19世纪中期,英国成为世界工厂,继军事之后,其经济也成为世界性的领导力量。
工业革命深刻地改变了英国的社会结构和财富分配结构。此前,土地阶层、商业阶层和金融阶层是英国社会中最有力量的群体。包括后两个阶层在内,这些人多半都有贵族身份,都是大地主,他们掌控着议会,操控国家的大政方针。《航海条例》正是在商业和金融阶层的联手下获得了通过,并一直延续下来。1815年,在土地阶层的推动下,英国又通过了《谷物法》,规定国产谷物平均价达到或超过某种限度时方可进口,以保护农业经营者免受外国廉价谷物的竞争。这两部法律对于新兴的工业阶层都是不利的。《航海条例》所带来的航运垄断,提高了制造业对外贸易的物流成本;《谷物法》则提高了英国的谷物价格,进而提高了自由劳动力的成本。工业阶层亟欲改变不利条件,对他们来说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入议会,通过议会程序来推翻这两部法律。
在工业阶层的不断抗争和努力下,1832年英国进行了议会改革,工业阶层终于在议会中有了自己的代言人。这次议会改革中最根本的变化在于,将选举资格从基于特定的土地保有权<span class="mark" title="梅特兰曾经谈到英国的土地保有权与英国公法之间的复杂关联:“除非对财产法有所了解,否则仍然不可能完全理解我们现代的公法。……大部分或所有属于‘公’范畴的权利和义务与土地保有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而全部的公共管理制度(财政的、军事的、司法的)都只是私有财产权法律的一部分。”“在中世纪,地产权法是一切公法的基础。你们可能已经注意到了土地保有体制是如何为国王提供军队和财政收入的——民众因为保有土地而向国王提供军事义务,他们因为保有土地而向国王支付协助金、土地继承金和免服兵役税,国王也因土地保有而获得了财源丰厚的监护权、婚姻监护权和土地复归权——他是全国最高和最终极的领主。但土地保有的影响并不止于此,司法制度和议会制度也受到土地保有制的深刻影响。”参见[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6—17,27页。">改为基于财产权,以年纳税额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在财产权标准面前,传统的等级身份差异被转化为阶级身份差异,异质化的臣民身份转向均质化的国民身份,从传统的等级政治向现代的大众政治的转型,就此打开了出口。第一次议会改革的口子一开,后续的改革就不那么困难了。1867年、1884年又经历了两次议会改革,使得议会内部的人员构成更能够反映英国社会的变迁,更能够聚合民意。在此过程中,1846年《谷物法》被废除,184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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